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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2007-12-03 18:44:24 来源:
| 敲诈勒索罪 |
| 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表现为: 1、本罪在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主要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害到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物与无形财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面为威胁他人,迫使其当场或限期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一,必须实施了威胁行为。威胁,是指以恶言相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受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等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内容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知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知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其数额较大的财产,从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方式既可以是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至于取得财物的时间,既可以是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也可以是限期交出。其二。行为人勒索财物必须数额较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了追讨合法欠款对债务人使用威胁方法的,不能成立本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况,一般不能认定为犯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2)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敲诈的,如为解除婚约;(3)为索取债务而进行威胁或要挟的;(4)基于无因管理而付出劳动,为索取一定的报酬而威胁或要挟的 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由于以暴力相威胁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但是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并交出公私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思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要注意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本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绑架罪是绑架劫持人质限制其自由,并以杀害、伤害被劫持人等威胁其家属或者单位交付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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